(2015)通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1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1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1,男,49岁(1965年12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左增信、夏微观,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1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璐、代理检察员彭津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1及其辩护人左增信、夏微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孙×1在担任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主管扶贫助残基地工作期间,在对北京京福园菌类种植专业合作社绩效考核时,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被扶持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等形式进行考察,仅审核了何×1提供的扶持协议、考勤表、工资表等材料(均系伪造),将不符合合格条件的京福园基地评定为合格,造成市级农村残疾人扶持资金损失人民币51.52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和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1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孙×1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孙×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承认其在扶贫助残基地管理中存在失误,但辩称其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辩护人左增信、夏微观的辩护意见为: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是最基础的责任单位,市残疾人联合会是扶贫助残基地的确认者,加之何×1故意诈骗,本案中市级农村残疾人扶持资金损失是多方因素共同形成,而并非因被告人孙×1个人严重不负责任所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1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9月间,何×1(已另案处理)作为北京京福园菌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京福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虚构申报材料谎称京福园合作社扶持帮扶58名(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就业,申请成为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在扶贫助残项目实施期间,通过伪造帮扶材料等方式,获得年度考核合格,骗取农村残疾人扶贫助残资金共计人民币51.504万元;期间,被告人孙×1作为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主管扶贫助残基地工作,对京福园合作社进行绩效考核时,未按照规定以组织被扶持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等形式进行考察,仅审核了何×1提供的扶持协议、考勤表、工资表等材料(均系伪造),将不符合合格条件的京福园基地评定为合格,造成上述扶贫助残资金损失;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孙×1接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何×1(京福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京福园合作社于2009年成立后,其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合作社成员冯×、李×1、何×2、司×等人未实际向合作社出资;2012年至2013年期间,京福园合作社申请成为扶贫助残基地及项目实施期间,其提供的申报材料是虚构的,上报的扶持协议、工资表等材料是假的,残疾人证是通过每人发100元找来的;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向京福园合作社多拨了10个人的资金,这部分资金是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购买京福园合作社产品的货款。2、证人罗×1(京福园合作社员工)的证言证明:2013年,其受何×1指使在柏福村、神驹村、大松垡村、小松垡村等村子找了数十名残疾人,让残疾人到京福园合作社,复印残疾人的残疾人证,还把残疾人带到车间拍照,每名残疾人发100元,有时让残疾人搬点儿蘑菇走;何×1还让其虚构2012年至2013年残疾人在京福园合作社上班的工资表等材料,其做完后交给了何×1。3、证人崔×1、吴×、闫×1、周×1、张×1、闫×2、周×2、罗×2、史×、周×3、周×4、顾×、刘×1、张×2、邢×、刘×2、刘×3、张×3、尹×、张×4、崔×2、周×5、乔×、张×5、韩×、张×6、孙×2、周×6、张×7、李×2、赵×1、杨×、潘×、会×、李×3、赵×2、朱×、程×、刘×4、张×8、郭×、王×1、金×、石×、张×9、裴×、刘×5、张×10、李×4、尚×、闫×3、刘×6等人的证言和残疾人证证明:吴×、闫×1等56名残疾人未在京福园合作社工作过,京福园合作社未与上述残疾人签订扶持协议或帮扶协议(分散辐射),上述残疾人或亲属曾将身份证提供给京福园合作社工作人员,部分残疾人被带到车间拍照。4、证人于×、李×5、景×、张×11、张×12的证言和残疾人证证明:残疾人李×5、景×、张×11曾在京福园合作社工作过,其中景×工作半个月左右,张×11自恒达兴公司与京福园合作社分家开始工作至2013年5月,但京福园合作社未与李×5、景×、张×11签订用工合同或扶持协议。5、证人温×的证言证明:2012年七八月份,其与何×1办过与农村贫困残疾人生产项目相关的事宜。6、证人贾×(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证言证明:2012年,何×1申报京福园合作社为扶贫助残基地,后经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专家评估获得批准;扶持资金总额是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扶持对象人数×3年;在拨付资金时,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多拨付了10个人资金,用于支付机关食堂向京福园合作社购买产品的货款;2013年3月,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下发关于对扶贫助残基地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要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组成3人考核小组,以查看档案、组织残疾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等形式进行,根据相关规定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对区县的考核结果是认可的,后经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考核,京福园合作社评定为合格;因京福园合作社提出终止扶贫助残基地资格,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对京福园合作社进行抽查,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7、证人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扶贫科科长)的证言证明:京福园合作社成为扶贫助残基地时拨付资金的标准是每人每年8880元;资金拨下去后,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和乡镇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监管,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考核办法对基地进行考核,认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追回已拨付资金;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抽查的基地,由北京凌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8、证人赵×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主任)的证言证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扶贫助残基地审批和考核的具体程序、考核不合格的后果及贾×、臧×负责扶贫助残基地管理工作的情况。9、证人王×2(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农艺师)的证言证明:其和何×3应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之邀作为技术专家对京福园合作社进行专业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情况。10、证人陈×1(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科科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经何×1申请及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京福园合作社成为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下拨资金60.4万元;根据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马驹桥镇政府与京福园合作社签订的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生产项目资金使用协议,京福园合作社应扶持或帮扶58名残疾人就业;2013年5月,根据关于对扶贫助残基地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的要求,孙×1与陈×1成立考核小组对京福园合作社进行绩效考核,但在未到被扶持人家中了解情况、未电话抽查和召开座谈会的情况下,就将京福园合作社评定为合格。11、证人刘×7(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调研员)、马×(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组联维权部主任)的证言证明:通州区扶贫助残基地相关工作由主管理事长孙×1和康复科科长陈×1负责。12、证人黄×(通州区马驹桥镇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何×1找到马驹桥镇残疾人联合会称想办扶持残疾人就业的基地,黄×向主管副镇长进行了汇报,因不了解相关情况,就让何×1自己去跑手续;经何×1申请及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京福园合作社成为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获得扶贫助残资金60.4万元,区残联、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与京福园合作社于2012年11月签订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生产项目资金使用协议,要求京福园扶持或帮扶58名残疾人就业,期间,其曾陪同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孙×1等上级残联领导到京福园合作社考察;在三方协议履行期间,马驹桥镇残疾人联合会未按照协议要求全面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未向区里汇报扶持资金使用情况;2013年7月,何×1提出中止申请。13、证人和×(北京三替城市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13(北京三替城市管理有限公司经理)、陈×2(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夏×(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调研员)、何×4(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厨师长)和田×、孔×的证言证明:京福园合作社向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食堂送蘑菇等食材的情况。14、证人邓×(北京凌峰会计师事务所经理)的证言证明: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抽查环节,北京凌峰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何×1要与残疾人座谈、下户审计,何×1称生病不能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让何×1提供生病证据,何×1提供了病历本、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出具了承诺书,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何×1提供的资料将京福园合作社考核为合格,在审计报告(最终版本)中对未与残疾人座谈等情况进行了说明。15、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扶持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扶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证明:成为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条件包括扶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残疾人30人以上(不含已就业和参加职业康复劳动的残疾人),与被扶持对象一次签订三年以上扶持协议;扶持资金总额=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扶持对象人数×3年;残疾人联合会每年度都要对基地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扶持资金、帮扶协议、扶持对象人数和收入等预期目标的落实与完成情况,其中扶持对象人数不低于申报人数、被扶持对象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的基地,年度考核为合格,出现和发生扶持对象人数低于原申报人数、未按照扶持协议履行义务造成扶持对象利益受损、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等情况和问题之一的基地,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停止拨付资金并取消其扶贫基地资格,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追回已拨资金;基础考核由考核组根据基地上报的材料,通过现场查看、召开被扶持残疾人座谈会等形式,按照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基础考核标准(试行)现场评分。16、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上报2012年扶贫助残基地申报材料的通知、关于对扶贫助残基地进行绩效考核的通知、关于对全市扶贫助残基地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的通知及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基础考核标准(试行)证明:在2012年扶贫助残基地申报中,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要逐一鉴别被扶持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剔除参加职康劳动、已就业或个体就业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残疾人,防止重复享受政策现象的发生;考核由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成立3人以上考核小组,通过现场察看基地的各种档案、组织被扶持残疾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等形式进行;对于基地绩效考核情况,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将与市残疾人联合会审计部组成联合检查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检,抽检形式包括与被扶持残疾人座谈(座谈率100%)、检查各种档案等。17、京福园合作社出具的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残疾人登记表、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扶持协议、帮扶协议(分散辐射)证明:京福园合作社于2012年向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成为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承诺扶持或帮扶58名(户)农村残疾人,申报材料中含有京福园合作社与吴×、闫×1等58名残疾人签订的扶持协议或帮扶协议;同年9月,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同意京福园合作社参加评估。18、北京市扶持助残基地项目评估报告及审批表证明:评估专家组经对马驹桥镇扶贫助残基地进行评估于2012年6月签署建议优先选择的意见;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随后经过审批,同意马驹桥镇扶贫助残基地项目为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并给予181.2万元扶持资金,分3年平均拨付。19、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生产项目资金使用协议证明: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与京福园合作社签订三方协议,要求京福园合作社应确保通过白灵菇种植项目集中安置和分散辐射58名(户)残疾人家庭,于2012年12月底辐射扶持到位,并确保辐射扶持时间不少于1年,每户该项目年增收达到一定数额,签订分散辐射扶持协议,如实建立残疾人扶持档案;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扶持资金投放使用及项目执行和与此相关的经营财务管理情况,每半年会同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马驹桥镇人民政府负责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过程的管理,落实责任制,明确任务指标。20、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证明:北京市2012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740元。21、北京市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明细账、记账凭证、支出凭单、扶持资金明细表和银行到账通知书、付款凭证证明: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于2012年11月收到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下拨的扶持资金后向京福园合作社等扶贫助残基地发放的情况。22、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对账单证明:京福园合作社于2012年12月收到市残疾人联合会拨付的扶持资金60.4万元后,其中大部分资金被以转账、提现等方式取出使用。2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扶贫助残基地绩效考核认定书证明: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于2013年4月23日对通州区马驹桥镇扶贫助残基地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等级定为合格,考核小组成员为孙×1、陈×1;孙×1于2013年5月23日在区残疾人联合会意见栏中签署了“同意为合格”的意见。24、京福园合作社申请书和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终止京福园合作社残疾人扶贫基地项目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7月,何×1向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马驹桥镇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中止京福园合作社后续两年扶贫助残基地项目,称在项目实施的一年里已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帮扶带动残疾人工作;马驹桥镇残疾人联合会于2013年11月21日同意终止该项目,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于2013年11月29日同意终止该项目;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在向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情况说明中称经过京福园合作社一年的帮扶,68户残疾人的家庭收入明显增加,生活水平明显提高,达到了预期目标。25、北京凌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2012年度建立的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扶贫助残基地绩效考评报告及京福园合作社提供的考勤表、薪资表、病历手册、门诊收费专用收据、住院证、申请、声明等基础资料证明:北京凌峰会计师事务所受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委托对通州区马驹桥镇扶贫助残基地进行绩效考核专项审计,考核等级为合格;京福园合作社向北京凌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声明称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何×1向北京凌峰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其于2013年6月、7月因病就医的证明材料。26、北京市通州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北京市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等机构职能情况说明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共通州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主管本区残疾人工作的群众性团体组织,承担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具有履行行政职责、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等职能。27、北京市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和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呈报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明:孙×1自2003年开始担任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分管残疾人康复、扶贫、助学、组织建设、宣传文体、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工作,系公务员。28、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和工作说明证明:孙×1的出生日期、住址等自然情况及该人无犯罪记录的情况。29、检察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明:本案的线索来源及孙×1接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的情况。30、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和案款收据证明:何×1部分违法所得已被司法机关冻结、其余违法所得已由家属退缴。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1在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主管扶贫助残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1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孙×1无犯罪记录,有自首情节,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通过司法机关冻结银行账户或诈骗行为人家属退缴等形式挽回,并综合考虑本案其他具体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孙×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被告人孙×1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左增信、夏微观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本案扶贫助残资金损失确属于多因一果,但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孙×1所承担的工作是扶贫助残基地管理的重要一环,其玩忽职守行为是本案扶贫助残基金损失的重要原因,已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孙×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1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中华人民陪审员 陈铁生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春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