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生二名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现原告已离家三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及阁楼一套。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亦无法查明被告确切住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