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建章与杨同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章,杨同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39号原告吴建章,农民。被告杨同怀,成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章与被告杨同怀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章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淑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