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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建章与杨同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章,杨同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39号原告吴建章,农民。被告杨同怀,成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章与被告杨同怀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章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淑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