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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黄礼中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黄礼中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395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合景.聚融广场)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2331-8。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被告黄礼中,男,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礼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