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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民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金某与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民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金某。被告蒲某。原告金某与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