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池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百胜与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百胜,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孙百胜,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王维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456581元或其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徐阳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