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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监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苗XX与刘XX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苗XX,刘XX,姚XX,张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监字第0001号原审原告苗XX。委托代理人王志红,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杰,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XX。委托代理人刘继先(原审被告之兄)。原审第三人姚XX。原审第三人张XX。原审原告苗××与原审被告刘××,原审第三人姚××、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红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吴 倩审判员 詹惠茹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