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伟豪与刘量征、刘海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豪,刘量征,刘海涛,周爱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383号原告王伟豪,居民,系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波,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滨,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量征,居民,系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海涛,居民,系被告刘量征之父。法定代理人周爱娟,居民,系被告刘量征之母。被告刘海涛,居民。被告周爱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豪与被告刘量征、刘海涛、周爱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由原告王伟豪负担。审判员 孙本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