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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伟豪与刘量征、刘海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豪,刘量征,刘海涛,周爱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383号原告王伟豪,居民,系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波,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滨,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量征,居民,系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海涛,居民,系被告刘量征之父。法定代理人周爱娟,居民,系被告刘量征之母。被告刘海涛,居民。被告周爱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豪与被告刘量征、刘海涛、周爱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由原告王伟豪负担。审判员  孙本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