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姚天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兴文,姚XX,姚天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彝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姚兴文。申请执行人姚XX。申请执行人姚天学(申请执行人姚XX的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姚天学、姚兴文、姚XX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184182.12元,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缴纳了标的款184182.12元、申请执行费2662.73元、案件受理费3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彝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应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