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193号原告刘×,男,1989年7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杨与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女,1985年12月15日生。原告刘×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