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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193号原告刘×,男,1989年7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杨与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女,1985年12月15日生。原告刘×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