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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雷香瑜与重庆煜康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香瑜,重庆煜康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48号原告雷香瑜,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煜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5幢28-9,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康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香瑜与被告重庆煜康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香瑜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香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雷香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香瑜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