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焦会娟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会娟,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会娟,女,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岐,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大道138-1号中登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娜,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会娟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新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会娟的委托代理人李岐、被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撤销与焦会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该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撤销取决于焦会娟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结果,而该案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新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上诉人焦会娟。审 判 长 周少英审 判 员 康建军代理审判员 吴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敏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