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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亮与李锦华、郑凤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李锦华,郑凤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482号原告李亮,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郑德明,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李锦华,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凤烟,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诉被告李锦华、郑凤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亮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凤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亮的上述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撤回对被告郑凤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