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亮与李锦华、郑凤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李锦华,郑凤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482号原告李亮,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郑德明,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李锦华,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凤烟,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诉被告李锦华、郑凤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亮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凤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亮的上述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撤回对被告郑凤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