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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丽诉王乃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王乃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476号原告:姜丽,女,1984年10月26日生人,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贺,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乃有,男,1984年3月3日生人,汉族。原告姜丽诉被告王乃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丽撤回对被告王乃有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丽负担。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书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