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连中、张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连中,张鹤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89号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218812-9。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方秀芬,该公司职工。被告:张连中,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张鹤珍,女,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中、张鹤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献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孟献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