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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连中、张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连中,张鹤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89号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218812-9。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方秀芬,该公司职工。被告:张连中,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张鹤珍,女,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中、张鹤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献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孟献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