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周兆昌与刘铭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兆昌,刘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25号申请人:周兆昌,男,汉族,1955年10月19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刘铭,女,1983年11月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周兆昌与被申请人刘铭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兆昌向本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铭所有的吉AZA***号速腾牌小轿车,担保人孙文富以其银行存款72000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兆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孙文富72000元银行存款;二、查封被申请人刘铭所有的吉AZA***号速腾牌小轿车(车牌号:吉AZA***)。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万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陶海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