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7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琨晖与黄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琨晖,黄福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112号原告黄琨晖,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张鸿江,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福新,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琨晖与被告黄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朝辉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人民陪审员 陈蘋萍人民陪审员 陈 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远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