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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7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琨晖与黄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琨晖,黄福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7112号原告黄琨晖,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张鸿江,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福新,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琨晖与被告黄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朝辉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人民陪审员  陈蘋萍人民陪审员  陈 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远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