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田文、罗小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田文,罗小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阳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丽云,男,汉族,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田文,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罗小云,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田文、罗小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南天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武审判员 廖鸣平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林华校对责任人:廖鸣平打印责任人:王林华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