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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尤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69)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尤某。被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张某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尤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结合村委会干部,反复做当事人的工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4)蠡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