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傅柏强与王国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柏强,王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傅柏强。被执行人王国庆。申请执行人傅柏强与被执行人王国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今未按判决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国庆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艺苑里3号楼3门204号房屋的查封。二、办理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艺苑里3号楼3门204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手续,将房屋变更至傅柏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张宝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