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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霍宏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