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霍宏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