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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0179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有福,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雪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程梦娜、人民陪审员张梦瑶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有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14日生育一子孙某毅。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缺乏了解,造成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男孩孙某毅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孙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襄阳市襄州区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据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孙某某和被告王某某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14日生育一子孙某毅。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被告外出打工,2013年春节期间原告回家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之后被告又外出打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理解、信任。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有子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此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缺乏沟通和信任,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程雪峰审判员程梦娜人民陪审员张梦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雨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