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梅平与何贤菊、张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平,何贤菊,张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197号原告:梅平。被告:何贤菊。被告:张城。原告梅平与被告何贤菊、张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平以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何贤菊、张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平撤回对被告何贤菊、张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梅平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赖宇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