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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梅平与何贤菊、张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平,何贤菊,张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197号原告:梅平。被告:何贤菊。被告:张城。原告梅平与被告何贤菊、张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平以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何贤菊、张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平撤回对被告何贤菊、张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梅平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赖宇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