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刚、唐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小刚,唐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卓筒大道161-175号。法定代表人何家斌,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成勇,该行员工。被告陈小刚,男,生于1973年1月28日,汉族。被告唐玉兰,系陈小刚之妻,生于1975年8月14日,汉族,。原告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刚、唐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二被告已经偿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拉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