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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要学与张圣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要学,张圣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486号原告李要学。被告张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要学与被告张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要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刁建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