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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缪小林与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小林,王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49号申请人缪小林。被执行人王金华。申请人缪小林与被执行人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栟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金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缪小林借款本金人民币93580元,王金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缪小林自2014年1月26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935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王金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登记、社保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执行标的97719.79元和执行费1366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栟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或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祁卫东执行员  高亚雷执行员  曾凡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时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