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惠珍与被告杨水平、刘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惠珍,杨水平,刘玲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228号原告马惠珍,女,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柳林县。被告杨水平,男,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柳林县。被告刘玲平,女,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柳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惠珍与被告杨水平、刘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惠珍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惠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马惠珍负担。审 判 长 刘晋荣审 判 员 胡四四人民陪审员 张小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