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立强与被告李彦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强,李彦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杨立强,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彦旭,男,汉族。原告杨立强与被告李彦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彦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强诉称,2013年12月10日,被告李彦旭向原告杨立强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20‰。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和利息未果。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彦旭偿还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杨立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举证借款条据一支,用于证明借款人李彦旭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0‰的事实。被告李彦旭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于原告所举的证据,因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和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2月10日,被告李彦旭向原告杨立强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20‰。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和利息未果,故涉诉本院。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立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请求将被告李彦旭在中国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靖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彦旭在中国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工资每月冻结3000元(中国银行靖边县支行,账号:6217853600017726521)。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强与被告李彦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诉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彦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立强借款5万元及利息(月利息为20‰,从2013年12月10日起至判决执行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100元,共计1150元由被告李彦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霍宏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