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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孙德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孙德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责人:陈文贵。委托代理人:蔡继龙,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德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为与被告孙德庭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金炉人民陪审员  朱敏雯人民陪审员  王招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爱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