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甘南县良种场与被执行人于得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南县良种场,于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甘南县良种场。法定代表人高庆丰,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王贵林,职务副厂长。被执行人于得军,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良种场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南县良种场与被执行人于得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于得军在甘南县农村信用社存款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晓峰审 判 员 王念忠代理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兴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