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宏达起重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市博威新宇化工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威执字第12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宏达起重机电有限公司,内江市博威新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宏达起重机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江市博威新宇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威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内江市博威新宇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江市博威新宇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