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异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彬与宝鸡市兴森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宝鸡市兴森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张安会,郑宝魁,周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异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王彬,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7日,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孙家村八组。被执行人宝鸡市兴森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宝鸡市东风路42号。法定代表人张安会,任经理。第三人张安会,男,汉族,1956年11月6日生,住岐山县生产资料公司家属楼。第三人郑宝魁,男,汉族,住岐山县凤鸣镇凤鸣西路56号。第三人周满林,男,汉族,住岐山县蒲村镇高家庄村桥西组。本院在执行王彬与宝鸡市兴森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企业多年没有年检处于歇业状态。申请人王彬请求追加股东张安会、郑宝魁、周满林为被执行人承担清算责任向其偿还借款。经审查,股东张安会、郑宝魁、周满林已履行了出资义务,无证据证明抽逃资金。申请人追加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向其释明后王彬表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彬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