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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苗继伟与侯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继伟,侯秋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苗继伟。被告侯秋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继伟诉被告侯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苗继伟承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乃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