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苗继伟与侯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继伟,侯秋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苗继伟。被告侯秋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继伟诉被告侯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苗继伟承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乃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