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戌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被告王某戌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戌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月25日以诉讼请求没有考虑清楚,准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刘晓蕾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梓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