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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段绩福与被告李文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XX,李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95号原告段XX,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李XX,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XX与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