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段绩福与被告李文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XX,李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95号原告段XX,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李XX,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XX与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