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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终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终字第01117号上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上诉人李帮君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2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起诉人李帮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帮君起诉称,2014年8月23日,李帮君向司法部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调取(2014)司复函45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一案的政府信息。司法部作出(2014)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违法的。故起诉,请求确认司法部(2014)第4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依法撤销,并判令司法部限期公开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一审法院经查明,2014年8月23日,李帮君向司法部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调取(2014)司复函45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一案的政府信息:申请调取司法部行政复议处履责审查过程中制作载明或者获取的、或一定形式的记录、保存的支撑(2014)司复函45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经审查,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本机关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14年9月5日,司法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4)第44号),主要内容为:司法部《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2014)司复函45号)是对李帮君2014年8月5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经依法审查后作出的处理决定。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李帮君不服《补充答复》,先后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向司法部申请复议。在司法部行政复议维持《补充答复》后,李帮君再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对该《补充答复》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属于信访性质。司法部的告知行为,及对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告知行为,均属于处理信访工作事项的行为。对该行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裁定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不予受理。李帮君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上诉人申请调取的信息是司法部履责过程中制作载明或者获取的、或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内容不符合上诉人申请要求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李帮君申请公开司法部作出(2014)司复函45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中证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信息,属于司法部作出行政行为中的过程性行政行为。李帮君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李帮君的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魏志坚代理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铱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