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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丁蕾与王建、王焕兰、台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蕾,王建,王焕兰,台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41号原告:丁蕾,女,汉族。被告:王建,男,汉族。被告:王焕兰,女,汉族。被告:台明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蕾与被告王建、王焕兰、台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王焕兰、台明文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王焕兰、台明文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王焕兰、台明文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丁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陈茂太审 判 员  崔焕志人民陪审员  祝明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俊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