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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荀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97号原告:荀某某,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荀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荀某某承担。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扬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