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荀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97号原告:荀某某,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荀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荀某某承担。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扬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