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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明与姚绍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姚绍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493号申请人高明被执行人姚绍斌申请人高明与被执行人姚绍斌民间借���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西充民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姚绍斌以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的位于南部县某电梯公寓项目工程应收工程款1800000.00元,扣留期间为6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扣留被执行人姚绍斌以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的位于南部县某电梯公寓项目工程应收工程款1800000.00元,继续扣留期间为3年,自2015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