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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伟诉刘法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327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性。被执行人刘法荣,男性。被执行人宋怡龙,男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刘法荣、宋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法荣、宋怡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左 凯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