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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益民初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295号原告徐某,市民。委托代理人周加春,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滕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