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郑洪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洪章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30号罪犯郑洪章,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中一法刑二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洪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郑洪章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中中法刑二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郑洪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洪章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8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获得嘉奖21次,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5年1月共获得表扬3次。累计被扣4分。罪犯郑洪章于2014年6月19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郑洪章在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476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103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广东省非税收(电子)票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洪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狱内消费水平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鉴于其已积极履行部分罚金,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但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洪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