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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赖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赖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袁伍林,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农民。原告赖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士进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及委托代理人袁伍林,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黄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婚后感情一直不好,长期为家庭琐事争吵打闹,双方长期分居。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必要生活教育费用,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符合实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1997年6月16日儿子黄某乙出生,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5月9日原、被告因吵架分居,后于2013年12月原、被告又同居10天,而后又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赖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士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