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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兰娟与李波、滁州市神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娟,李波,滁州市神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马兰娟。委托代理人:王驰,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波。委托代理人:李秀传。被告:滁州市神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世纪大道826号。法定代表人:曹家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268号。代表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银梅,公司员工。原告马兰娟诉被告李波、滁州市神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马兰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神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兰娟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兰娟撤回对被告滁州市神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