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梅执行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金香与许晓锦、刘寿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金香,许晓锦,刘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507号申请人黄金香,女,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许晓锦,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刘寿喜,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黄金香与被执行人许晓锦、刘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晓锦、刘寿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金香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寿喜所有的小型轿车一部但未实际扣押到案,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均无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宜湘代理审判员  刘赞强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