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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东保字第12号申请人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负责人王学斌,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占峰,男,汉族,1981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男,经理。申请人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65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65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卢广玉审判员  郭彦军审判员  苑晓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