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岚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德玲与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玲,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张德玲,女。委托代理人:周加勤,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小河口,现在岚皋县电信局院内办公。负责人:李仁福,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富贤,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玲诉被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双方于2011年7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进行和解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6元,减半收取36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太刚代理审判员  张 欢人民陪审员  李得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祝恒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