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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行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卞礼任与何品恩、吴让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卞礼任,何品恩,吴让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行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卞礼任,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何品恩,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吴让灼,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卞礼任与被执行人何品恩、吴让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于2014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已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提请宣布被执行人吴让灼持有的普通护照EXXXXXX护照作废及限制吴让灼出境。同时,本院向房屋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俩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现申请人表示该案可以延期执行。故本案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池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