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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徐敏与成都美禾尚品爱妻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敏,成都美禾尚品爱妻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敏,女,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美禾尚品爱妻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阎家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婧忞,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彦霖,女,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系成都美禾尚品爱妻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徐敏与被上诉人成都美禾尚品爱妻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徐敏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敏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敏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徐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健代理审判员 王 嫘代理审判员 陈进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金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