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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原本用纸翻印份院长    庭长    承办人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心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港湾米兰苑2栋。法定代表人:陆宝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谨,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芳。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芳银行存款人民币12,2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注:本金11967.48元,诉讼费50元,计12017.48元,按万分之1.75计算90天的迟延履行金189.27元,总计12206.75元,执行费83元,共计12289.75元。)审判员刘晓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阮珂 来自: